中新網福建新聞9月6日電(陳小康 林學章)債權債務關系屬于生活中最普遍的民事法律關系。但有時債還沒還完,債務人就去世了,遇到這種情況,債權人該如何追償?近期,長樂法院古槐法庭審結了一起被繼承人債務清償糾紛。
本案中,原被告兩家本系族親,原告的配偶在被告家中維修電器時不幸身亡,被告家的戶主與原告簽訂了一份補償協(xié)議,約定由其向原告分期支付60萬元補償金。
但在支付完第一期補償金不久之后,該戶主不幸離世。為要回剩余補償金,原告將該戶主的繼承人即戶主的配偶、子女告上法庭。審理中,該戶主的子女先后向法院聲明放棄繼承遺產。
長樂法院經審理后判決,由戶主配偶在其繼承遺產的范圍內向原告支付剩余的40余萬元補償金。
法官說法:債務人雖然死亡,但仍應以其遺產償還遺留的債務。很多民眾認為父債子償天經地義。事實上,“父債”往往不一定“子償”。對于債務人的債務,只有繼承其遺產的繼承人才負有清償責任,且該責任以實際繼承的遺產為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是不需要承擔被繼承人債務的。本案中,戶主的子女因聲明放棄繼承遺產,遂不承擔戶主生前債務的清償責任,而由戶主的配偶在其繼承遺產的范圍內承擔清償責任,
另外,根據民法典規(guī)定,如果繼承人均放棄繼承,又無人實際占有、管理被繼承人遺產的,則可根據法律規(guī)定產生遺囑執(zhí)行人或者遺產管理人協(xié)助完成債務清償。但如果放棄繼承會導致繼承人的法定義務如對配偶的扶養(yǎng)、對子女的撫養(yǎng)以及對父母的贍養(yǎng)等無法實現,法院則會認定放棄繼承行為無效。如果聲明放棄繼承,但仍實際占有、管理被繼承人遺產的,仍可能被法院判決協(xié)助債權人清償被繼承人的債務。(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