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wǎng)福建新聞1月24日電(晉研)近日,福建省福州市晉安區(qū)人民法院審結(jié)一起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案件,有效維護了勞動者合法利益,在守護民“薪”的同時也守住了民心。
據(jù)悉,2020年,錦某公司與劉某簽訂某項目施工勞務分包合同。劉某委托被告人陶某負責現(xiàn)場施工管理、月進度工程款及后期工程款結(jié)算等相關事項。陶某作為泥水班組工頭,在2020年8月至2021年7月期間,組織工人進場施工。后錦某公司按照合同約定支付陶某工程款共計310萬元,足以支付工人工資款。但陶某卻將部分款項挪作他用,導致拖欠工人薪資遲遲無法兌現(xiàn)。
包括朱某某在內(nèi)的11名班組工人就此向晉安區(qū)人社局進行投訴,人社局多次通過電話、短信通知陶某在指定時間到指定地點配合解決問題,但陶某均未配合。2022年5月26日,人社局通過郵寄方式送達限期改正指令書,責令陶某在2022年6月2日前整改完畢,該郵件于2022年5月28日簽收后又被退回人社局,陶某始終未予整改。
案發(fā)后,錦某公司代為墊付陶某拖欠的工資款98萬余元,2023年8月23日,陶某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被告人陶某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共計人民幣98萬余元,數(shù)額較大,經(jīng)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為已構(gòu)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陶某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愿意接受處罰,對其可以從輕處罰。
最終,晉安法院判決被告人陶某犯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責令被告人陶某返還錦某公司代陶某先行墊付拖欠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人民幣九十八萬零九百一十六元。
法官提醒到,拖欠工資不僅需要承擔民事責任,還可能構(gòu)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行為人將為之付出慘痛的代價。
我國法律保障勞動者依法獲得勞動報酬的權(quán)利,任何有支付能力卻拒絕支付、逃匿支付的行為都可能涉嫌違法犯罪。一些企業(yè)或者雇主膽大妄為,故意拖欠甚至拒不支付員工工資,不但遭人唾棄,到頭來也會“賠了夫人又折兵”。(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