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福建新聞11月28日電(劉慶生 楊軼)“一邊是100多畝地荒廢在那里,一邊是村民天天找我,要我向老板討這兩年的租金,我真的需要法律幫助!”
日前,虬江司法所在下村開展例行“法治體檢”時,某村干部向司法所工作人員傾訴了他在村務管理上的煩心事,希望能得到法律幫助。
原來,2015年某農業(yè)公司承租了虬江街道某村80余戶農戶的百余畝農田發(fā)展種植業(yè),租期14年,并在土地上搭建了蔬菜大棚。初期,承租方還能按時繳納租金,但自2022年起,該公司因經營不善,土地開始長期閑置,蔬菜大棚經日曬雨淋、缺乏維護,也早已破敗不堪,至今已有兩年土地租金未付。群眾意見非常大,多次向村里反映。村干部經多次聯系承租方,承租方負責人不是推說工作忙,就是以經濟困難為由,拒不支付租金,也不出面商談。
虬江司法所工作人員詳細詢問了事件的來龍去脈,查看了土地《租賃合同》等書面資料,終于弄清了事件原委:原來,該村80余戶村民將100余畝土地委托村委會信托給虬江某信托公司經營管理,信托公司再對外出租給某農業(yè)公司。村委會與信托公司、信托公司與農業(yè)公司之間均訂立了書面合同,面對這個涉及多個法律主體、多重法律關系的糾紛,歷練多年的村干部一時也不知如何應對。
針對這一矛盾,司法所工作人員帶上村干部,找到街道農業(yè)服務中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相關規(guī)定,給出了相關法律建議:一是土地《租賃合同》約定,承租方拖欠租金,信托公司單方解除租賃合同有相應的法律依據,可以實施,但應當履行必要的通知程序。二是地面物要合法處置,否則造成損失,將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同時進一步點明:問題久拖不決,租金持續(xù)產生,群眾的意見將越來越大,損失也將持續(xù)擴大。
結合本案,信托公司作為出租方,完全可以根據《租賃合同》的約定行使合同上的權利,進而保障自己能夠履行信托公司與村委會簽訂的《信托合同》上的義務。同時,對于已經托欠了兩年的租金損失,作為《信托合同》負有給付義務的一方,信托公司也應當想辦法彌補,建議虬江街道農業(yè)服務中心及時動員信托公司,積極行使合同權利,履行合同義務,維護村民合法權益。
不久后,在街道農業(yè)服務中心的協助下,信托公司找到了一家符合資質的家庭農場(經工商登記的合格商事主體),鑒于該項目涉及農戶眾多,投資額較大,虬江司法所還與街道農業(yè)服務中心一道對地面物進行登記造冊,同時召集流轉土地的農戶,了解群眾意愿,充分做好解釋工作。
通過詳細細致的解釋工作,在場的村民都消除了疑慮,隨后虬江司法所起草了《租賃合同解除協議》、新的土地《租賃協議》等書面材料,對土地經營權再次流轉后可能出現的法律風險進行事先防范,使各項合同條款安排合理、易于操作,并協助雙方簽訂協議,使本起糾紛得以穩(wěn)妥化解。
農村土地經營權統一流轉是發(fā)展現代規(guī);r業(yè)的有效手段,是增加農民收入、實施鄉(xiāng)村振興戰(zhàn)略的重要環(huán)節(jié)。
近年來,虬江司法所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服務理念,立足本職,積極宣傳《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規(guī),化解了轄區(qū)多起土地經營權流轉合同糾紛,提供有關土地流轉相關法律咨詢、代書合同等,以法治力量助力鄉(xiāng)村振興。(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