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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生子狀告生父,線上庭審化解干戈

  中新網(wǎng)福建新聞12月23日電 2014年初,小雷的母親雷婷(化名)與王棟(化名)相識并戀愛。2016年初,雷婷與王棟分手后發(fā)現(xiàn)自己懷有身孕,于2016年11月生下小雷。2018年雷婷找到已經與他人結婚的王棟,告知王棟小雷是他們倆的親生骨肉,可是王棟不相信這個事實,也不愿意支付小雷的撫養(yǎng)費。雷婷認為,小雷雖是非婚生子,但王棟作為小雷的生父,應對小雷承擔撫養(yǎng)義務。2022年9月,雷婷以兒子小雷的名義訴至法院,要求生父王棟按照每月2000元的標準支付自小雷出生以后至成年為止的撫養(yǎng)費。

  馬尾法院受到該案后先是組織雙方進行調解,但王棟對雙方是否是父子關系存疑,故申請進行親子鑒定。為提高訴訟效率,主審法官李心當即引導雙方當事人通過協(xié)商方式確定了司法鑒定機構。經鑒定,確認王棟是小雷的生物學父親。李法官隨即召集雙方通過人民法院在線服務平臺進行庭審活動,并建議雙方盡量協(xié)商解決糾紛,以免傷害親情。經過辨法析理與耐心勸說,最終促成雙方于2022年11月2日達成調解協(xié)議,王棟自2022年11月份起每月向其非婚生子小雷支付撫養(yǎng)費1000元。至此,一對幾近反目成仇的父子關系得以修復。

  法官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條規(guī)定,非婚生子女享有和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不直接撫養(yǎng)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應當負擔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撫養(yǎng)費。我國法律賦予了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相同的法律地位,非婚生子女和父母之間也存在血緣關系,造成非婚生的原因在于父母,故應當賦予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相同的法律地位。

  雖然法律對非婚生子女與婚生子女一視同仁,但并不意味著法律鼓勵、提倡未婚生育。司法實踐中,許多案例反映出非婚生育難以形成溫暖、和諧的成長環(huán)境,不利于非婚生子女的健康成長。因此,不論是為了自己,還是為了孩子,婚前都應當審慎選擇生育。(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