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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首例適用野生動物“新規(guī)”案宣判

  中新網(wǎng)福建新聞12月2日電(黃麗平)保護野生動物是維護生物多樣性和生態(tài)平衡,更是推進生態(tài)文明建設的重要內(nèi)容。日前,福建省首例適用《關于辦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在順昌法院公開審理。

  2017年至2021年間,被告人蘭某在未經(jīng)野生動物行政管理部門審批的情況下,擅自購買射釘器、無縫鋼管、瞄準器等配件并改裝成二支射釘槍,用于打獵“野雞”,后將“野雞”尾部羽毛和槍支放置其家中。2021年11月29日,順昌縣公安局民警在被告人蘭某家中查獲“野雞”尾部羽毛30叢及改裝射釘槍二支及火藥、鋼珠。經(jīng)鑒定,被告人蘭某獵殺的白鷴,屬于國家二級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整體價值15萬元;二支改裝射釘槍均是以火藥為動力的非軍用槍支。

  檢察機關在履行生態(tài)職責中發(fā)現(xiàn)蘭某的行為不僅造成了國家野生動物資源的損失,也損害了社會公眾的生態(tài)環(huán)境利益,遂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要求其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并在市級以上媒體公開道歉。

  法院判決: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被告人蘭某違反國家野生動物保護法規(guī),危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其行為已構(gòu)成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被告人蘭某購買射釘器、無縫鋼管、瞄準器等配件進行改裝,非法制造槍支,其行為已構(gòu)成非法制造槍支罪。法院遂以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非法制造槍支罪判處被告人蘭某有期徒刑四年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被告蘭某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賠償因其犯罪行為致死的野生動物價值損失人民幣十五萬元,并在南平市級以上新聞媒體公開向公眾賠禮道歉。

  法官說法:據(jù)案件負責人介紹,4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lián)合發(fā)布《關于辦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自2022年4月9日起施行。本案首次以該《解釋》作為依據(jù),對破壞野生動物資源犯罪不再唯數(shù)量論,而改以價值作為基本定罪量刑標準,對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予以刑事打擊,既體現(xiàn)罪責刑相適應原則的要求,同時也對重要野生動物的保護方向不變、力度不減。維護生態(tài)平衡及生物多樣性,保持人與動物的和諧共處,既是每個公民的責任和義務,更是不可逾越的法律紅線。希望通過案件的審理能震懾野生動物保護領域的違法犯罪行為,切實增強人民群眾野生動物資源保護意識,共同保護好順昌得天獨厚的自然生態(tài)和綠水青山。

  科普小貼士:白鷴,國家二級保護動物,屬雉科鷴屬鳥類,翎色潔白,啼聲喑啞。白鷴鳥,雌雄異色。頭頂具冠,翅短尾長。雄鳥上體白色,頭頂藍黑色羽冠;紅臉,白尾,白翅。下體藍黑色,腳紅色。雌鳥黑冠,通體橄欖褐色。白鷴鳥自古即是名貴的鳥!肚萁(jīng)》記載“似山雞而色白,行止閑暇”。(完)